文件
重慶市涪陵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涪財政發〔2011〕489號
關于辦理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在孵企業發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各在孵企業:
為加快科技型企業的發展,區委、區政府在《關于增強科技創新能力建設科技強區的意見》(涪陵委發〔2011〕17號)中,明確了“對國家級科技孵化器在孵企業所繳稅區內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按前兩年等額、后三年50%安排給所繳企業用于科技投入;區財政每年按在孵企業所繳稅區內留成部分總額的50%安排給所在孵化器用于自身建設和建立科技孵化種子資金”的資金扶持政策?,F將該扶持政策辦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扶持對象和條件
(一)涪陵區內經科技部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
(二)該孵化器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在孵企業:
1、企業注冊地在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2、企業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3、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具有科技含量,符合國家產業發展導向。
二、扶持政策享受時限
(一)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在科技部規定的期限內享受。
(二)符合本通知條件的在孵企業從2011年1月1日起計算連續享受五年。
(三)符合本通知條件的新入孵企業從入孵之日起計算連續享受五年。
三、扶持資金標準
(一)對國家級科技孵化器在孵企業所繳稅區內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按前兩年等額、后三年50%安排給所繳企業用于科技投入。
(二)區財政每年按在孵企業所繳稅區內留成部分總額的50%安排給所在孵化器用于自身建設和建立科技孵化種子資金。
(三)在孵企業若可享受多個財稅扶持政策的,可擇其享受最優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四、申報、辦理流程
(一)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在孵企業,每年11月30日前向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提出申請,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匯總后報區財政局和區科委審查后認定。
(二)每年2月20日前,在孵企業向所在孵化器提交申報材料。
(三)每年3月20日前,孵化器初審在孵企業申報材料并匯總后報區科委核定。
(四)每年4月30日前,區科委與區財政局審核后行文上報區政府。
(五)每年5月15日前,將扶持資金撥付到企業。
五、申報材料
企業提供以下申報材料(申報資料一式叁份,由所在孵化器、區財政局和區科委各存一份):
(一)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發展扶持資金申報表;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扶持資金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區科委驗原件)。
(三)企業各類稅收繳款憑證復印件(區財政局驗原件)。
(四)上年度企業利潤表。
六、其他事項
區財政局、區科委將對扶持企業進行重點抽查,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如數追回財政資金,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停止對該企業執行財政扶持政策,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附件:
1、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發展扶持資金申報表
2、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扶持資金申報表
重慶市涪陵區財政局 重慶市涪陵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主題詞:財政 扶持政策 通知
重慶市涪陵區財政局辦公室 2011年11月2日印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