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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區科技創新型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2014-01-07 15:25:53   來源:   點擊:290
涪陵區科技創新型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涪科委發〔2010〕21號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培育、扶持我區科技企業的成長與發展,壯大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國、市級創新型企業、軟件企業、農村科技型企業和知識產權試點企業等后備隊伍,提升全區高新技術產業化水平,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根據《重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涪陵區委、區政府《關于深化校地合作加快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涪陵委發[2009]36號)等有關法規、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創新型企業是指從事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高新技術產業化培育與發展活動,在技術創新、品牌創新、機制創新、管理創新、理念和文化創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業。
第三條  申請認定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涪陵區注冊,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經營狀況良好。
(二)企業有明確的創建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國、市級創新型企業、軟件企業、農村科技型企業或知識產權試點企業的發展計劃,并力爭在3年內獲得相關認定。
(三)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
(四)近三年內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獨占許可等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專利、軟件著作權、動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自主知識產權。
(五)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2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8%以上。
(六)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上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下(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2%。
2、上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1.5%。
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七)上年度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品、研究開發與引進成果轉化的新產品銷售收入,和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第四條  區級科技創新型企業每年進行一次認定。申請企業于上年12月31日前向區科委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紙質材料一式一份:
(一)《重慶市涪陵區科技創新型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企業有關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的場地證明。
(四)企業最近三年的年度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企業研發費用投入說明。
(五)企業研發人員及學歷結構清單,大專以上學歷科技人員占職工人數的比例說明。
(六)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如專利、軟件著作權、動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證書、專利技術獨占許可協議等)。
(七)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括區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或企業內部立項的有關材料,已完成的主要科研、技術攻關項目的成果證明材料。
(八)企業科技創新相關規章制度、管理辦法或發展規劃。
(九)其他材料(如:企業獲區級以上獎勵及認定材料,產品認定證書、鑒定證書,檢測報告等)。
(十)特殊行業產品須提供生產許可證、入網許可證、環保合格證明等。
第五條  區科委在每年3月31日前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及現場考察,對評審及現場考察合格的科技創新型企業,在區科委網站上進行七天公示。
第六條  對評審合格、公示通過的新認定的科技創新型企業:
(一)授予“重慶市涪陵區科技創新型企業”標牌。
(二)給予5萬元以上的科技項目資金支持。
(三)作為今后承擔區級科技項目、創建區級技術創新機構的前置條件。
(四)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國、市級創新型企業、軟件企業、農村科技型企業或知識產權試點企業等。
第七條  已被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國、市級創新型企業、軟件企業、農村科技型企業或知識產權試點企業,經申報可認定為區級科技創新型企業,接受區科委的管理。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按照《涪陵區委、區政府關于關于深化校地合作加快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涪陵委發〔2009〕36號)文件規定進行獎勵。
第八條  區科委每年對區級科技創新型企業進行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與不合格三個等次。結果為優秀者,予以科技項目重點支持;結果為合格者,繼續保留區級科技創新型企業稱號;結果為不合格者,取消其區級科技創新型企業資格,并不予推薦其申報市級以上科技項目和科技創新型企業認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涪陵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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