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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區技術創新機構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2014-01-07 15:25:23   來源:   點擊:227
涪陵區技術創新機構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涪科委發〔2010〕22號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激發企業和院所的科技創新積極性,培育壯大市級以上技術創新機構隊伍,提升我區自主創新基礎能力,根據涪陵區委、區政府《關于深化校地合作加快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涪陵委發[2009]36號)和涪陵區政府《關于建設企業技術創新平臺的意見》(涪府發[2008]106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創新機構(以下簡稱“創新機構”),是指依托具有較強研發能力與綜合實力的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組建的科技研究開發實體。
第三條  創新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圍繞我區科技與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針對重點產業或行業領域的重大關鍵和共性技術問題進行研究與攻關,獲取原始性創新成果。
(二)研究開發有市場前景和競爭力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對外合作,在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人才引進培養等全方位對外開展合作與交流,積極開展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再創新。
第四條  申請認定創新機構的依托單位,須在涪陵區注冊,建有相對獨立運行的創新機構實體。創新機構實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制定了明確的發展規劃,特別是爭創市級以上創新機構的目標;建立了健全的組織運行機制、管理規章和激勵制度。
(二)具有穩定的專職管理和研發人員,其中專職研究開發人員不少于5名,占創新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人員占創新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50%。
(三)擁有相對固定和獨立的研發場地、基礎設施和試驗條件,具備承擔研發任務的檢測分析手段和工藝設備,其中研發場地面積不低于100平米,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少于50萬元。
(四)有穩定的科技投入來源,依托單位上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2%以上,或上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在100萬元以上。
(五)能夠持續開展科技研發活動,近三年承擔區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不低于2項,或承擔依托單位內部科技立項不低于5項;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第五條  區級創新機構每年進行一次認定。申請單位于上年12月31日前向區科委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紙質材料一式一份:
(一)《重慶市涪陵區技術創新機構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四)相關規章制度、管理辦法或發展規劃。
(五)科技人員名單和學歷、職稱說明。
(六)研發場地圖片和技術開發儀器設備清單。
(七)企業申報前在各級科技部門立項的有關材料或企業內部立項的有關材料。
(八)有關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
(九)主要科研、技術攻關活動取得的成果證明材料。
(十)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區科委在每年3月31日前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及現場考察,對評審及現場考察合格的創新機構,在區科委網站上進行七天公示。
第七條  對評審合格、公示通過的新認定的創新機構:
(一)授予“重慶市涪陵區×××技術創新機構”標牌。
(二)符合當年區級科技計劃指南重點發展領域的創新機構,原則上給予連續兩年每年10萬元左右的專項資金支持。
第八條  創新機構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區科委報送上年度運行情況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區科委根據創新機構運行評價指標體系或項目任務書,對創新機構的運行情況或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考評或驗收,結果分為優秀、合格與不合格三個等次。結果為優秀者,保留區級創新機構資格,優先推薦申報上一級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結果為合格者,繼續保留區級創新機構資格;結果為不合格者,取消其區級創新機構資格,停撥剩余專項經費,并摘牌,兩年內不得申請區級創新機構認定和區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九條  已被國、市級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為市級以上創新機構(即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博士后流動站)的,經申報可認定為區級創新機構,接受區科委的管理,優先推薦或承擔區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條  根據《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關于建設企業技術創新平臺的意見》(涪府發[2008]106號)文件規定,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依托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人民幣80萬元、50萬元、30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依托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人民幣50萬元、30萬元、10萬元。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涪陵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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