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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重慶市科技投融資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4-01-07 15:19:43   來源:   點擊:401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科技投融資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財教〔2010〕119號)

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科委(科技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市政府《關于發揮科技支撐作用加快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放大 作用,促進金融資源與科技資源結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依據《重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制訂了《重慶市科技投融資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 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重慶市科技投融資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附件:
重慶市科技投融資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金融與科技結合,營造良好的區域投融資環境,幫助科技型中小企業(簡稱科技企業)解決融資難的問題,設立重慶市科技投融資專項補助資金,并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資金每年從市級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中安排,并實行總量控制。
第三條 補助方式:投資風險補助、投資保障補助、科技貸款補助、科技擔保補助。

第二章 補助對象及條件

第四條 補助對象為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上述三類機構統稱創投機構)、銀行、科技擔保機構和科技企業。
第五條 申請補助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重慶市依法設立且在市級主管部門備案;
(二)注冊資本或認繳資本人民幣1億元(含)以上,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投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
(四)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律、法規;
(五)投資于重慶區域內的科技企業;
(六)不投資于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政策限制類行業。
第六條 申請補助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重慶市依法設立;
(二)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三)管理的投資基金人民幣1億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投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
(五)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律、法規。
第七條 申請補助的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重慶市依法設立;
(二)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投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
(三)正在輔導的科技企業不低于20家(以簽訂《服務協議》為準);
(四)能夠向科技企業提供固定的經營場地;
(五)對科技企業的累計投資人民幣500萬元以上;
(六)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律、法規。
第八條 申請補助的銀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設立為科技企業服務的專營機構及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為科技企業以股權、專利權、商標等無形資產質押提供融資;
(三)有規范的業務流程、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律、法規。
第九條 申請補助的科技擔保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重慶市依法設立,主要從事科技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政策性擔保機構;
(二)注冊資本人民幣1億元(含)以上,有5名以上專業人員;
(三)有規范的業務流程、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律、法規。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企業是指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的初創期科技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重慶市區域內依法設立;
(二)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在30%(含)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銷售額人民幣3000萬元以下,凈資產人民幣2000萬元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占銷售額的5%以上。

第三章 補助方式及標準

第十一條 投資風險補助。
(一)投資風險補助是指對創投機構投資風險的補助。
(二)創投機構在向科技企業完成股權投資后,可申請投資風險補助。對同一科技企業進行多次股權投資時,僅第一筆投資可申請投資風險補助。投資風險補助不超過實際投資額的5%,單筆投資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
第十二條 投資保障補助。
(一)投資保障補助是指對科技企業經創投機構輔導(簡稱輔導企業)并獲得創投機構投資后予以的資助。
(二)創投機構應當與輔導企業簽訂《投資意向書》,并出具《輔導承諾書》,明確以下事項:
創投機構向輔導企業提供投資輔導服務的主要內容;輔導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輔導完成后,輔導企業應達到符合創投機構投資的條件和標準;創投機構與輔導企業雙方違約責任追究的條款。
符合上述規定的,輔導期結束,實施投資后,創投機構與輔導企業共同申請,給予輔導企業最高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補助。
第十三條 科技貸款補助。
(一)科技貸款補助是指對科技企業及科研院所獲得銀行專項科技貸款后的利息補助和對銀行專項風險準備金的補充。
(二)利息補助最高不超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同一科技企業的補助累計三年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最高不超過70%,同一科技企業的補助三年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50萬元。已獲其它貼息補助的項目,不得申報科技貸款補助。
(三)銀行專項風險準備金的補充,按銀行當年新增一年期(含一年期)以上科技貸款金額給予不超過1%的補助;接受科技企業以知識產權出質直接抵押貸款的銀行給予貸款金額不超過2%的補助。每家銀行每年補助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四條 科技擔保補助。
(一)科技擔保補助是指對科技企業擔保費補助和對科技擔保機構的風險準備金補充。
(二)科技企業通過科技擔保機構獲得銀行科技貸款所支付的擔保費,每筆申請不超過擔保費50%的補助,同一科技企業的補助連續三年累計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已獲其它擔保費補助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三)科技擔保機構風險準備金補充按當年新增擔保余額的1%以內給予補助,原則上每年每家科技擔保機構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市科委負責制訂項目評審規程;聘請專家組成項目評審委員會;審定補助金額;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 對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補助資金的單位,市科委、市財政局予以通報批評、停撥、追繳經費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該單位三年內申報市級科技項目。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科技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渝財教〔2006〕128號)和《重慶市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暫行辦法》(渝科委發〔2009〕104號)同時作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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